(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许彬斌与王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彬斌,王建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13号原告许彬斌,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宇,男,蒙古族,1981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彬斌诉被告王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彬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彬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彬斌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