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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许彬斌与王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彬斌,王建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13号原告许彬斌,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宇,男,蒙古族,1981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彬斌诉被告王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彬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彬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彬斌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