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巫雷申请执行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友,何启德,梁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友,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何启德,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梁玉清,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启德、梁玉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启德、梁玉清的银行存款852095.00元(本金790000.00元、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利息41475.00元、受理费5850.00元、保全费4470.00元、执行费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