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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陶玉保与芜湖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保,芜湖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陶玉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国,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兴保,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芜湖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保证金收入21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收入21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