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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鲍素敏与张新勇、定远县超凡饰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素敏,张新勇,定远县超凡饰品有限公司,定远县飞达体育用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87号原告:鲍素敏,个体户。被告:张新勇,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被告:定远县超凡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定远县飞达体育用品厂,住所地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素敏与被告张新勇、定远县超凡饰品有限公司、定远县飞达体育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素敏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定远县超凡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的一、二层楼房给予财产保全。龚小梅以其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皖M×××××)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定远县超凡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的一、二层楼房给予查封,不得买卖、过户;二、对龚小梅所有的为原告鲍素敏提供担保的车牌号码为皖M×××××小型轿车给予查封,不得买卖、过户。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鲍素敏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