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诸应忠与沈金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应忠,沈金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诸应忠。委托代理人张宇峰、顾悦,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金洪。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802、801、808室。负责人徐竹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应忠诉被告沈金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诸应忠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诸应忠以病情变化需继续治疗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应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诸应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