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武汉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朱魏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高雄。法定代表人丁国庆,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3)武仲裁字第0001634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沈新村“田园居”项目是2008年经孝感市孝南区批准的十个新农村建设项目之一,是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沈新村民委员会以土地出资形式占20%的股权与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80%的股权)联合开发所建。《联合开发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确认该项目开发的发包权、房屋销售权及物业管理权归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标,自负盈亏。“田园居”共有房屋、门面500多套,由沈新村销售了79套,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恒源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销售了大部分,现尚有31套住宅房及19套门面房未销售(见附表)。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07号法律文书,查封了“田园居”所处的孝感市孝南区(2012)48批次土地,面积3.8134公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沈新村“田园居”的31套房屋及19套门面房(详见附表)。二、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3月日至2018年3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宏庭审判员 黄格畅审判员 彭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先平附表:查封沈新村田园居房屋清单序号单元房号面积㎡备注1一栋2603118.982一栋3505118.983三栋260398.164五栋4608109.085六栋2604127.8966七栋140288.747八栋1602127.8968十栋1601109.089十一栋360588.7410十二栋1101164.4211十二栋1201164.4212十二栋1301164.4213十二栋1302164.4214十二栋1401164.4215十二栋1501164.4216十二栋1601164.4217十二栋2102164.4218十二栋2202164.4219十二栋2302164.4220十二栋2402164.4221十二栋2502164.4222十二栋2602164.4223十三栋1301109.0824十三栋130288.7425十三栋210488.7426十三栋260388.7427十三栋310688.7428十五栋2603139.1429十五栋2604139.1430十六栋1601139.1431十六栋1602139.14合计4145.61查封沈新村田园居门面清单序号楼层门面号面积㎡备注12133.4622237.163235442446.852554626547275482838.5292938.5210210541121146.81221257.61321357.61421457.61521538.521621638.5217217541821846.819237115.2合计977.1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