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39号原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刘定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磊,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杨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834元,由原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慎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