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科楠与葛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科楠,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孙科楠,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葛波,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关于孙科楠与葛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葛波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13号院2号楼东2单元16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2010746**)。现因被执行人葛波已经履行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科楠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波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房产共有人葛月梅共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