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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立吾与范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吾,邵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唐立吾。被执行人邵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范斌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806240元(未计算从201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6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