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剑华与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华,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88号原告:李剑华。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华与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华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李剑华在本院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剑华负担。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