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熊辉诉魏运祥、江西天马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魏运祥,江西天马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熊辉,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升,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特别授权。被告魏运祥,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江西天马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细流,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辉与被告魏运祥、江西天马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