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邵长清与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邵长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平,男,成年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清与被告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长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长清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邮寄费7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邵长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畅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