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耀与顾芳怡、王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顾芳怡,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482号申请执行人刘耀。被执行人顾芳怡,女,1982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82********,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北路58号A区**楼*单元***室。(未到庭)被执行人王宏,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耀与被执行人顾芳怡、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顾芳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耀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执行人王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耀与被执行人顾芳怡、王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0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士军审判员 刘文龙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掌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