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胡某某,女,住隆昌县。被告:徐某某,男,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长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