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石淑华与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淑华,张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32号原告石淑华,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玉杰,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石淑华与被告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淑华、被告张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淑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经济困难,于2007年7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遂于2013年8月16日写下借条,并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22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玉杰辩称:我认为原告写的与事实不符,2007年我最初借原告钱的时候是23000元,约定的是2分利息,后来原告还给过我4000元,其他都是利息累计的。2014年1月15日给了原告6000元,是从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4月22日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我按照50000元为基数付的利息三年了,先付利息后用钱。2014年8月15日是我对象给了原告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份。我去年总共就付了1100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还过。按照借条现在还算是欠原告50000元,我没有拒绝偿还这个钱,只是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石淑华向原告张玉杰借款23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经双方核算,被告张玉杰于2013年7月16日向原告石淑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利息付到贰零壹叁年壹拾月贰拾贰日,张玉洁,2013.7.16”,并向原告石淑华支付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10月22日的借款利息300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自述该借条系其本人书写,“张玉洁”为其曾用名。2014年1月15日,被告张玉杰向原告石淑华支付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的借款利息600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2014年8月19日,被告张玉杰向原告石淑华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的借款利息500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石淑华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份、户籍证明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玉杰于2007年向原告石淑华借款23000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张玉杰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张玉杰自愿将欠结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向原告石淑华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该借款本金中虽然含有应付而未付的到期利息,但到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是原告的应得合法收入,被告张玉杰同意将结欠利息转为新债务的本金并计付利息,是其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成立新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淑华应及时归还石淑华借款及合法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月息2%计算,因2014年9月22日之前利息已经支付,故利息计算时间应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淑华借款50000元。被告张玉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淑华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张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