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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美华,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22号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