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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新莉与高万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新莉,高万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苏新莉,女,汉族,农民。被告:高万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新莉诉被告高万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新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苏新莉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苏新莉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新莉撤回起诉。本案争议标的29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新莉自行负担。审判员  潘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