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会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锦绣龙城量贩店、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42号原告:杨会。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锦绣龙城量贩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城路2号1栋。法定代表人:雷蕾。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诉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锦绣龙城量贩店、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承担。代理审判员王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