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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城与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城,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城,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老观洲,企业注册号:360100110002685。法定代表人:姜建勇。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城诉被告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6日与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租用被告二号厂房东区一半及办公室二间,由于被告一直未交付给原告使用(因钢丝绳厂着火,被告将原告所租厂房租给钢丝绳厂使用),多次催促被告将厂房给原告使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由于被告的违约,影响原告在南昌业务的开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租金、保证金60000元,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120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证据二、2013年1月11日被告开具的收取原告10000元合同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以及2013年2月7日被告收取原告交纳厂房租赁费50000元的收款收据,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交纳合同保证金及厂房租赁费的义务;证据三、2014年10月20日原告发给被告要求终止合同并退回保证金及房租的声明函,证明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过审理,本院确认了如下事实:2013年1月6日,被告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张城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协议,被告将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内的二号厂房出租给原告使用,双方在厂房租赁协议中就租用工作用厂房地址、用途、面积,租用期限,租金及交纳期限,双方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租金从2013年4月28日开始计算,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先支付50000元租金并支付10000元租赁保证金,余款2013年4月28日支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和2013年2月7日以现金支付发生向被告交纳合同保证金10000元及厂房租赁费50000元,被告收款时开具了收款收据给原告。此后,被告一直未能将约定的租赁厂房交付给原告使用,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书面声明,提出因被告违约影响原告开展业务,原告决定不租用该厂房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交付的保证金及房租60000元。此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庭审时,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致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因自身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将租赁厂房交付给原告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被告不能及时履约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0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该合同自被告法定代表人姜建勇当日签收时已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保证金60000元并依法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及厂房租赁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应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被告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