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任博华与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博华,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任博华。被执行人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区自由道50号。法定代表人王欣欣,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博华与被执行人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40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原仲裁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