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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于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16日,汉族,吉林农安县人,系白银公司冶炼厂职工。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7日,汉族,江苏镇江人,系白银公司内保部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步娟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