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于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16日,汉族,吉林农安县人,系白银公司冶炼厂职工。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7日,汉族,江苏镇江人,系白银公司内保部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步娟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