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檀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70号申请人: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86035-0。法定代表人:戴南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檀称华,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檀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之标的额为92800.3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扣划檀称华银行存款64097.24元。2015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石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檀称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703.12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之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殷 明代理审判员 黄前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玉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