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宫传梅与苏多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梅,苏多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宫传梅,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苏多香,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献超,淮南市潘集区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传梅与被告苏多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宫传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传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宫传梅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