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严正红与黄来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正红,黄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保字第4号申请人严正红。被申请人黄来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正红与被申请人黄来福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严正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黄来福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7.3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黄来福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7.3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