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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杨海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593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江海中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被执行人杨海涛。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执行人杨海涛支付工资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24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杨海涛应支付顾黄娟工资3600元及赔偿金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2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