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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桂平与李孟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平,李孟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242号原告:张桂平。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孟计。原告张桂平诉被告李孟计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桂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原告张桂平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星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