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关艳芳与珠海市斗门商贸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艳芳,珠海市斗门商贸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发文字号(2015)珠斗法执字第312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意见核稿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份数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关艳芳,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421.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商贸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贾永清。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珠海市斗门商贸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白蕉支行账号:44×××97的存款4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商贸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白蕉支行账号:44×××97的存款3825577.2元至本院。解除(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珠海市斗门商贸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白蕉支行账号:44×××97的存款450万元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黎嘉荣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罗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