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解玉琴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玉琴,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解玉琴,女,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神木县中鸡镇人。本院在执行解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伟给付申请执行人解玉琴借款本金60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解玉琴自愿减让该案借款本金25万元且免除全部利息,剩余借款28万元(之前被执行人王伟已偿还7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之前偿还3万元,从2015年五月开始,每三个月偿还申请人解玉琴357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30元由被执行人王伟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5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