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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娥与被告杨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733号告赵艳娥,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江静,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娥与被告杨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艳娥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