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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纪诉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金崇生、孙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纪,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金崇生,孙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王水纪,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孝西村3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7012164918。委托代理人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鲁。委托代理人陈光昇,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崇生,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87号2号楼3单元12号。被告孙瑜,男,1965年7月8日出生,住蒲城县东陈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纪诉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金崇生、孙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水纪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王水纪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