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庆、魏德田、尹承江、尹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庆、魏德田、尹承江、尹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秀庆、魏德田、尹承江、尹桂红。本院执行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庆、魏德田、尹承江、尹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95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杨秀庆、魏德田、尹承江、尹桂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门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