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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利利与石永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31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男,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汉,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