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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军令与闵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令,闵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孙军令。委托代理人冷奎亨。委托代理人毕晓庆。被执行人闵行。申请执行人孙军令与被执行人闵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军令据此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闵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