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与孙德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孙德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装备工业园善溪冲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海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万琼,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孙德军,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原告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宜昌红旗中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