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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学静与许淑玉、谭硕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学静,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淑玉,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硕,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雪。法定代理人:许淑玉,系谭雪母亲。一审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宋学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丰源道。法定代表人:唐伯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范学静因与被申请人许淑玉、谭硕、谭雪及一审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宋学新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188号及本院(2014)唐民二终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学静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及《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一、二审判决认为谭亚利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占后,所得补偿款与谭亚利无关,缺乏证据证明。范学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及被征占的土地系谭亚利以户为单位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宋学新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家庭承包地,故2009年谭亚利去世后,该户剩余的承包经营者许淑玉、谭硕、谭雪三人因土地被征占而取得的补偿款与谭亚利无关。范学静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范学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学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