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库尔勒国宾大酒店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国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库尔勒国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宾大酒店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郑新宪,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弯新恒,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新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安县城中坝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葛汉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豫,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宾大酒店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国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洁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马艺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