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天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王天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初字第00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骄,农民。2014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凤坤,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骄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骄及其辩护人张凤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天骄以牟取利益为目的,采用网上搜索模板和利用打印机、过塑机等工具制作等手段,分别伪造苏州市公安局斜塘派出所户口专用等国家机关印章共计31枚、某某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扬州市某某大学等事业单位印章共计83枚、居民身份证共计19份。2014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天骄暂住地查获半成品国家机关证件45份、打印机2台、过塑机1台、裁卡器1台、照片切割机1台等制假工具。另查明,被告人王天骄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骄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王天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骄目无法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天骄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天骄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天骄已经着手实施伪造45份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骄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骄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天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天骄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伪造的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及制作假证的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人民陪审员 蔡培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顾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