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津与被告赵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津,赵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李晶津。委托代理人孙乐友。被告赵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津与被告赵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