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津与被告赵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津,赵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李晶津。委托代理人孙乐友。被告赵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津与被告赵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