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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孙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孙淑梅、杨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军,孙淑梅,杨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孙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王兆军,男,191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淑梅,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昊,男,1991年7月24人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军与被告孙淑梅、杨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兆军于2015年4月1日,以遗漏被告,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0元,由原告王兆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