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孙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孙淑梅、杨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军,孙淑梅,杨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孙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王兆军,男,191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淑梅,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昊,男,1991年7月24人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军与被告孙淑梅、杨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兆军于2015年4月1日,以遗漏被告,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0元,由原告王兆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