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 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03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家住湖北省建始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到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菜市场附近“威里克”鞋厂其前女友黄某珊的租房处,见被害人闻某和黄某珊在一起而心生不满,遂持一把西瓜刀砍中被害人闻某的左手臂,致其左手臂单条皮肤裂伤长度为10.6cm,X线示左桡骨下段劈裂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闻某左前臂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晋江市池店镇赤塘工业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到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菜市场附近“威里克”鞋厂黄某珊的住处,因见被害人闻某和黄某珊在一起而心生不满,遂持一把西瓜刀砍中被害人闻某的左手臂,致其左手臂单条皮肤裂伤长度为10.6cm,X线示左桡骨下段劈裂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闻某左前臂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晋江市池店镇赤塘工业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闻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1日凌晨,其在黄某珊的租房被被告人黄某砍伤。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经闻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黄某是砍伤其的人。2.证人张某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1日2时许,其在睡觉时听到其外甥女黄某珊叫其,其醒来往黄的宿舍走去,看到黄的宿舍外面围着几个人还有一名拿西瓜刀的男子说他是黄某珊的男朋友,后其得知有人被砍伤。3.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闻某的伤情。4.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5.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报告,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及案件破获情况。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年初三时,其前女友黄某珊提出分手,其不同意,并且努力想挽回。2014年6月21日1时许,其吃完夜宵想给黄送夜宵,看到闻某和她在一起,其很气愤就跑回宿舍拿了西瓜刀砍伤闻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黄某辨认,辨认出作案地点。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持械作案,危害性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萍审 判 员 阮 芳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