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栾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618号原告:栾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 判 长 谢 慧 明人民陪审员 罗 金 菊人民陪审员 汪 汉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心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