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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张运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00232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张运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32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峰。本院在审理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张运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存杰审判员  陈萌楠审判员  吴钰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