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624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保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乔琇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保秀,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