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林某,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19。被告吴某,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530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和解解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