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林某,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19。被告吴某,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530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和解解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