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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商初字第2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昌旭与吴海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2121-2号原告:董昌旭,居民。委托代理人:贺福娟,居民。被告:吴海波,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甬宁商初字第21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吴海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告吴海波价值400000元财产的查封。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