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初字第2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昌旭与吴海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2121-2号原告:董昌旭,居民。委托代理人:贺福娟,居民。被告:吴海波,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甬宁商初字第21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吴海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告吴海波价值400000元财产的查封。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