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第18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东与张邦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东,张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1888-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东被执行人张邦安李明东申请执行张邦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50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2000元,执行费293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账户,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邦安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号*栋*单元*楼*号,建筑面积84.46平方米(备案号1*****5)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邦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明东申请执行张邦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易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