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柳传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景,柳传峰,刘瑞彬,河南省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耿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领,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传峰,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彬,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家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负责人:蒋艳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景与被上诉人柳传峰、刘瑞彬、河南省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柳传峰及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景,被上诉人刘瑞彬、河南省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景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198元、李景负担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