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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慧美与王慧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美,王慧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王慧美,农民。被告王慧金,农民。原告王慧美与被告王慧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印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美、被告王慧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慧美诉称,2015年1月20日下午5时许,原告的一只怀孕母羊到被告地边,被告说该羊吃了他家的玉米秸秆,便殴打原告的母羊,原告到现场后告知被告这只母羊已经怀孕,被告仍然殴打,结果致使母羊堕胎两只小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慧金辩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人民币5000元。原因有二,其一,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原告多次到被告养殖地界放羊,经被告多次劝说无效。2015年1月20日下午,原告的约十几只羊在被告养殖场附近不仅吃了被告用来喂牛的玉米秸秆,而且把覆盖新鲜玉米秸秆的塑料薄膜踏坏,致使玉米秸秆变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二,原告在被告养殖场附近放羊,给被告养的猪带来了大量病菌,致使被告损失七头猪。另,被告王慧金当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王慧美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但在我院明示其庭审结束后三内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被告王慧金表示不再提起反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静海县西翟庄镇顺民屯村村民。2015年1月20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养殖场东北侧放羊,但因之前损坏同村村民王慧树网线一事,原告被喊至王慧树家协商网线赔偿一事,原告让其二儿子看管羊群。结果因未看管好羊群,羊群吃了被告家玉米秸秆,被告发现后,当场就抓住一只羊并用脚踢几下,原告及时赶到,告诉被告该羊正怀有小羊。原、被告因此发生争吵,原告报警,经公安静海分局西翟庄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民警拍摄该羊照片后,原告赶着羊群回家。当晚,被被告所打羊堕胎两只小羊,大羊无恙,原告通知西翟庄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拍照留证。该母羊为原告在2014年10月份花费690元购买,购买时已经怀有小羊(第一窝)。现原告主张正是因为被告殴打了母羊,才使母羊堕胎两只小羊,因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并提交了公安静海分局西翟庄派出所民警拍摄的照片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小羊的价格也就100元一只,而且当时是原告的羊群先吃了其喂牛的玉米秸秆,被告才抓住一只羊踢了其前腿部位,羊当时并没有问题。且对原告提交的7张照片有异议,并不能确定照片中的羊就是其殴打那只。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7张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虽不认可原告母羊是因其殴打致使堕胎两只小羊,但庭审中被告承认确实殴打过原告的羊,在其殴打时原告亦告知被告该母羊怀有小羊,结合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本院确认原告母羊确因被告殴打而堕胎的事实,故被告作为侵害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原告作为母羊的所有人亦未尽到监管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损失达4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每只小羊羔的价格也就100元。本院综合考察酌情认定堕胎两只小羊的价值为8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慧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林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