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卫随发诉被告卫自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随发,卫自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7号原告卫随发,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卫自成,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随发诉被告卫自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卫随发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随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卫随发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