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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卫随发诉被告卫自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随发,卫自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7号原告卫随发,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卫自成,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随发诉被告卫自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卫随发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随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卫随发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