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XX、马学一等与刘峰、宋国强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39-1号原告XX。原告马学一。原告李彦菊。被告刘峰。被告宋国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153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宋国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现被告宋国强缴纳保证金50000元且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国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晴 关注公众号“”